《百色市本級科技計劃項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完善和規范百色市本級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科技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機制,建立和完善科技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制度體系,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激發百色市科研人員的創新活力,百色市科技局、百色市財政局、百色市審計局聯合印發了《百色市本級科技計劃項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F就本政策有關問題進行解讀。
一、制定背景及依據
(一)制定背景
2018年以來,國家先后出臺了《關于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關于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等重要文件,要求加強財政經費支出進度、績效、安全性和規范性監督。2019年6月,《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創新擴大開放擔當實干加快建設壯美廣西共圓復興夢想的決定》明確提出“要簡化科研項目過程管理,減少各類評估、檢查、審計,對同一項目同一年度的評估檢查等結果互通互認,統一科技、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監管標準”。自治區黨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辦公室組織開展的自治區黨委十一屆六次全會有關科技創新舉措落實情況專項督察,工作部署要求制定出臺規范科研審計工作暫行辦法。2020年9月30日,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審計廳聯合印發了《廣西壯族自治區科技項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桂科政字〔2020〕114號),對自治區本級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提出規范措施。2021年7月11日,百色市委辦、市府辦印發《百色市關于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改革促進科技創新推動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百辦通〔2021〕55號),明確提出“統一科研項目監管標準。探索建立以績效為導向的科研項目經費使用負面清單制度,對同一科研項目,市科技、財政、審計等部門實行監督、檢查、審計結果互認,減少對科研活動的審計和財務檢查頻次。”
為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百色市對科技項目資金監管提出的新要求,針對百色市科技項目資金管理監督存在的科技、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開展科技項目審計和監督檢查工作標準不一致,科技項目重復審計、巡視和檢查,科研項目的激勵政策“過不了審計關”等問題,百色市科技局、百色市財政局、百色市審計局在深入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建議的基礎上,聯合制定了本《辦法》。
(二)制定依據
本《辦法》的制定,主要依據是:《國務院關于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創新擴大開放擔當實干加快建設壯美廣西共圓復興夢想的決定》《關于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改革推動科技創新促進廣西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廣西壯族自治區科技項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桂科政字〔2020〕114號)、《百色市關于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改革促進科技創新推動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百辦通〔2021〕55號)等文件精神。參考依據《廣東省科技計劃項目監督規定》《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審計廳關于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的管理監督辦法》《關于印發江蘇省科技計劃項目經費審計實施辦法的通知》《關于落實“放管服”要求進一步完善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監督管理的若干措施》等相關政策措施。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為五章,二十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明確監督管理的總體要求。第二條明確了監督管理的適用范圍;第三條明確了科技項目資金監督管理的主要對象;第四條明確了科技項目資金監督管理應堅持遵循規律、統籌監管、放管結合原則。
(二)明確各方的職責權限。第五條至第十條明確了市科技廳、審計局、財政局、社會審計機構、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的職責權限。
(三)規范監督管理的組織實施。第十一條明確了科技項目資金監督管理的重點內容。第十二條強調對科技項目資金的各類監督檢查,市科技廳、財政局和審計局等部門應加強計劃的協商、執行的協同、問題的溝通和成果的共享。第十三條要求項目承擔單位應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并將整改結果書面報送有關監督部門。第十四條明確探索建立以績效為導向的科研項目經費使用負面清單制度,賦予科技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更大自主權。第十五條強調要加強對社會審計機構的科技項目審計質量控制。
(四)強化責任。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明確了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和社會審計機構在科技項目資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違反財經紀律和科技項目管理規定的責任;第十八條明確科技部門要加強科研誠信管理。
三、主要特點和亮點
《辦法》堅持問題導向,吸收了國家、自治區關于加強科技項目監督的最新精神,借鑒了發達省市先行先試的經驗做法,并結合百色實際再創新,具有鮮明的特點。
(一)建立分工協同的管理監督體系,避免重復和多頭檢查。《辦法》明確了市科技局、審計局、財政局、社會審計機構、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的職責權限,并提出科技項目審計監督應根據計劃在相對集中時間由相關部門聯合開展檢查和抽查,避免重復檢查、多頭檢查。
(二)統一審計監督標準,實行審計結果互認。《辦法》提出對科技項目資金的各類監督檢查,應加強計劃的協商、執行的協同、問題的溝通和成果的共享。在項目監督檢查中出現依據的法律法規等標準不一致時,檢查組依法開展其他事項的檢查,并及時將標準不一致的情況反映給標準制定單位,由標準制定單位依法協商統一標準。協商達成一致前,檢查組應暫不對相關情況進行定性、處理,待統一標準后再行處理。
(三)建立科研信用體系,強化監督檢查結果運用。《辦法》提出要將社會審計機構開展科技項目資金審計納入其執業質量檢查范圍,建立統一的科研信用管理體系,依法依規對項目承擔單位、社會審計機構等在科技項目資金審計中的信用情況進行評價和記錄,并按規定對相關失信行為予以嚴肅處理。
(四)進一步落實科研領域“放管服”要求。《辦法》明確市科技、財政、審計和紀檢監察等部門實行監督、檢查、審計結果互認,減少對科研活動的審計和財務檢查頻次;在部分科技項目探索開展經費使用“負面清單”管理,建立以績效為導向的科技項目資金使用負面清單制度,賦予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更大自主權。